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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276号

申请人林曰典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276号申请人林曰典,男,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曰陈,男,195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林曰陈的委托代理人)林曰祺,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林曰陈的委托代理人)林曰桂,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林曰典、林曰陈、林曰祺、林曰桂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曰典、林曰陈、林曰祺、林曰桂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5月1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刘淑玉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沙河镇林家村6幢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0910**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集用(2001)字第23350503号】,由甲方林曰典继承,归甲方林曰典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