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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71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〇四医院与李青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〇四医院,李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713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〇四医院。负责人李大同,院长。委托代理人朱凤海,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美江,该医院职工。被告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〇四医院与被告李青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〇四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陶小琳

审判员  丛明霞

审判员  吕俊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