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2313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勇、周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杜勇,周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31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法定代表人曾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勇。被执行人周礼。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勇、周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4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勇、周礼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勇、周礼银行存款人民币23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