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028-1号原告许伟,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宁津镇大祁村89号。被告宁津县永胜输送设备厂负责人张长琴。被告刘福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诉被告宁津县永胜输送设备厂、刘福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缴纳保证金,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刘福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兴宁支行账户62×××82中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华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