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773号原告张裕泓,男,200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法定代理人詹春芳,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邓长锋,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勐,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全生,男,成年,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张裕泓与被告邓长锋、张勐、张全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先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裕泓负担。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项满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