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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催14号

冠县亿达机械配件厂、魏建平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冠县亿达机械配件厂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催14号申请人冠县亿达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冠县定远寨乡毛庄村。法定代表人魏建平,经理。申请人冠县亿达机械配件厂遗失票号为3140005129408102,出票日期为2016年05月1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山东卧龙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朐县龙源废合金收购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05月18日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送达停止支付通知书,通知其停止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现因申请人冠县亿达机械配件厂丢失的该承兑汇票已找到,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冠县亿达机械配件厂负担。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