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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恢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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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恢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阚惠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庄宇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郑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财产不在被执行人名下,且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鹏飞

代理

审判员  赵旭来

代理

审判员  李铁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