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恢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阚惠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庄宇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郑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财产不在被执行人名下,且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鹏飞
代理
审判员 赵旭来
代理
审判员 李铁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