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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81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与黄军军、邓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黄军军,邓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住所地南平市。代表人吴文英,行长。被执行人黄军军,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邓玉琴,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申请执行黄军军、邓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军军、邓玉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