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5802号
原告:冯玉林。
委托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潭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下沙镇鹤立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廉。
被告:杨克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林诉被告上海潭茂物资有限公司、杨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林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潭茂物资有限公司、杨克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玉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冯玉林负担。
审判员 王国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