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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5802号

冯玉林与上海潭茂物资有限公司、杨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玉林,上海潭茂物资有限公司,杨克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5802号

原告:冯玉林。

委托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潭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下沙镇鹤立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廉。

被告:杨克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林诉被告上海潭茂物资有限公司、杨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林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潭茂物资有限公司、杨克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玉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冯玉林负担。

审判员  王国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