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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669号

原告兰锦岩与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锦岩,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兰锦岩,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穆鹏翔,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高万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濮麒,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锦岩与被告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锦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520元,其余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霞

人民陪审员  吉凤兰

人民陪审员  李春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英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