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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231号

李小马与胡绍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小马,胡绍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231号

原告:李小马,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委托代理人:毛顺忠,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绍福,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委托代理人:许成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马与被告胡绍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马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胡绍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小马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曼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