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298号原告姜运志,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士伟,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运志与被告罗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洪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嘉
姜运志与罗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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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298号原告姜运志,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士伟,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运志与被告罗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洪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