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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298号

姜运志与罗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运志,罗士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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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298号原告姜运志,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士伟,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运志与被告罗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洪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