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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4号

熊乃瑾与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乃瑾,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4号原告熊乃瑾,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申斌、饶进锋,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浦西路口灯星运输大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3100037986。

原告熊乃瑾与被告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乃瑾的委托代理人申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熊乃瑾女士得知,被告在其开办的××(?http:?/??/?××?)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用于其妇科诊疗服务的商业宣传,涉及内容为《宫颈性不孕需要检查些什么》、《人流后的心理要怎样恢复呢》两篇文章。原告系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青年演员,曾参演过多部电影,原告的个人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多年来,原告也一直注重维护个人青春、健康的公众形象。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用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根据被告擅用原告肖像的位置,以及涉嫌侵犯的内容,原告因此受到了诸多误解,其社会评价因此相应降低,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擅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被告的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断开侵权页面链接,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Ocm*9.Ocm(名片大小);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精神损失费7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300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2000元、差旅费1000元)。被告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乃瑾系我国国内青年演员。被告系一家营业范围为妇科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的的个人独资企业,网址为××(?http:?/??/?××?)的网站系以被告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为主办单位,并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的网站。2010年12月21日,涉诉网站发布标题为《人流后的心理要怎样恢复呢?》的文章,案涉文章的内容介绍了人流后心理恢复方法等;2010年12月22日,涉诉网站发布标题为《宫颈性不孕需要检查些什么》的文章,案涉文章的内容介绍了检查宫颈管有无器质××变的方法、检查宫颈性粘液是否异常的方法等。该两篇文章未提及原告姓名,但各配有原告一张肖像图片。同时,两篇文章所在页面均有网页链接指向被告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的咨询窗口。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根据原告的申请,出具公证书对在线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用1300元。另查,诉争网站现已删除了相关案涉文章。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公证书、网页页面截图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从事的是妇科专业,其在其主板的网站上登载的案涉文章,与其所从事的行业具有关联性。同时,被告登载案涉文章的行为,客观上以利用原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增加不特定受众对被告的关注,同时达到了对相关妇科治疗项目进行介绍宣传的效果。故可认定其在涉案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具有商业使用目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的行为,符合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作为知名青年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但原告请求的经济损失数额偏高,结合侵权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为25000元。关于名誉权问题,因被告在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的案涉文章中同时介绍了人流手术、宫颈性不孕等内容,对原告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偏高,本院结合本案情况,酌定为5000元。对于维权成本,原告主张的差旅费1000元系因本案诉讼所需支付的合理差旅费用,且公证费用1300元为固定网上证据所必须,因此原告主张维权成本3000元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对在www.0595fk.cn(?http:?/??/?www.0595fk.cn?)网站发表的标题为《人流后的心理要怎样恢复呢?》、《宫颈性不孕需要检查些什么》两篇文章文章中使用原告熊乃瑾肖像一事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法院审核,如被告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承担;

二、被告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熊乃瑾经济损失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维权成本2300元,合计32300元;

三、驳回原告熊乃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熊乃瑾负担238.5元,被告泉州丰泽新阳光妇科医院负担1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圣楠

代理

审判员  吕千虹

代理

审判员  许祥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弘亮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第四款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