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854-1号原告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2303B室。法定代表人刘伟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会,天津全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业铮。
原告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业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晓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