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民初字第1854-1号

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业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业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854-1号原告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2303B室。法定代表人刘伟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会,天津全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业铮。

原告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业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晓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