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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71-7号

徐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71-7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执行人:冯某,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8月13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补偿款100000元利息6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并付还案件受理费1201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998.92元,并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拍卖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粤Y×××××号汽车,但由于经两次拍卖均未能拍卖成交,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故本院将上述涉案车辆解封交还予被执行人。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周桂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