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02号
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当涂北路与天水路交。
法定代表人:孙兆宏。
委托代理人:郑凯。
被告:程龙旭,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虎,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龙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70元,减半收取120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道荣
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
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