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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80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福建省盛恒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福建省盛恒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康振辉,黄秋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住所地南平市。代表人陈建明,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盛恒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康振辉,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康振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康振辉,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秋莺,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申请执行福建省盛恒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恒辉公司)、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吉锌公司)、康振辉、黄秋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申请执行福建省盛恒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恒辉公司)、福建久吉锌无焊节金属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吉锌公司)、康振辉、黄秋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