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3财保69号

林某、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林某,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69号申请人林某,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凃某,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人林某因与被申请人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价值8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凃某所有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执行财产线索清单)。申请人林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XXX号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37××97号,业务件号权2470411、建筑面积66.15平米)一套,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在价值8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凃某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申请人林某所有位于成都市××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字第××号,业务件号:权2470411号、建筑面积66.15平方米)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思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