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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57号

江殿富与长春市双阳区力水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殿富,长春市双阳区力水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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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57号申请执行人江殿富,男,汉族,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街道。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力水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法定代表人刘力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殿富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力水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