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周克梅。委托代理人周克美,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城市国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南首。法定代表人徐景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景君。被告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克梅诉被告诸城市国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景君、李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诸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已将本案原告作为受害人并对原告的损失作出了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克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迟明辉
审 判 员 鞠艺涛
人民陪审员 赵金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