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执字第1276号

闫某与李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276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

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自动履行了(2015)梁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崇岳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文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