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276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
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自动履行了(2015)梁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崇岳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文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