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209号原告杨洪娟,餐饮服务员。委托代理人田勇、邵永高,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承德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XX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忠美,该公司经理。被告季学标。被告吴金泉(别名吴大全)。
原告杨洪娟与被告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季学标、吴金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娟撤回对淮安市宋王朝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季学标、吴金泉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宜余
代理
审判员 卢开旭
人民陪审员 金明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兆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