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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861号

夏报之、安徽宇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报之,安徽宇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夏报之,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宇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宙,总经理。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劳人仲案字(2016)第1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宇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报之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宇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元【其中,工资3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