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1048号原告苑金山,男,1984年10月20日生,满族。被告翟德仁,男,1944年10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苑金山与被告翟德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金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金山撤回起诉。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苑金山负担。
审 判 长 刘世宾
审 判 员 佟 伟
代理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