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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1048号

原告苑金山与被告翟德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苑金山,翟德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1048号原告苑金山,男,1984年10月20日生,满族。被告翟德仁,男,1944年10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苑金山与被告翟德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金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金山撤回起诉。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苑金山负担。

审 判 长  刘世宾

审 判 员  佟 伟

代理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