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99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冯某某,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审判员 梅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威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