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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997号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99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冯某某,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审判员 梅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威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