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961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翟秀娥,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
审判员 高钰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炜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