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46号原告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存良,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朱秀强,成年人。
原告中原圣起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0元,由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华江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艺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