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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246号

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与朱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朱秀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46号原告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存良,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朱秀强,成年人。

原告中原圣起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0元,由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华江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艺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