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破字第2-6号
申请人:浙江长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山市亿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5月15日,浙江长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山市亿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长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山市亿源商贸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表决结果为:税收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1人,占该组到会人数的100%,同意债权人1人,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309.6067万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112人,占该组到会人数的97.32%,同意债权人109人,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117.6982万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8.10%;出资人组3人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未能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2016年5月11日,该担保物权债权表决组在协商后再次进行表决,此次表决结果为该组债权人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7785.2912万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据此,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合法。故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浙江长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山市亿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并重整一案,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已由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管理人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双方协商的结果并未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也即未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变动,且通过的该重整计划内容合法,具有可行性。据此,申请人请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批准浙江长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山市亿源商贸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浙江长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山市亿源商贸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破产申请费30万元,由浙江长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万元,由江山市亿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万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根才
审判员 夏士盛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