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3民初983-1号

俞昌家与王冰洋、朱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昌家,王冰洋,朱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南陵��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983-1号

原告:俞昌家,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俞新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冰洋,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朱明英,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昌家诉被告王冰洋、朱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昌家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两被告名下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俞昌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冰洋、朱明英名下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在人民币400000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