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983-1号
原告:俞昌家,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俞新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冰洋,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朱明英,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昌家诉被告王冰洋、朱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昌家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两被告名下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俞昌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冰洋、朱明英名下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在人民币400000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