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2号原告李庆军,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李艳清,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满族,工人。原告贾宪江,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李江,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王利,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富裕县龙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振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军、李艳清、贾宪江、李江、王利与被告富裕县龙达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庆军、李艳清、贾宪江、李江、王利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军、李艳清、贾宪江、李江、王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军、李艳清、贾宪江、李江、王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庆军、李艳清、贾宪江、李江、王利承担。
审 判 长 屈文祥
审 判 员 夏保贵
代理
审判员 田永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