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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2号

李庆军、李艳清、贾宪江、李江、王利与富裕县龙达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庆军,李艳清,贾宪江,李江,王利,富裕县龙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2号原告李庆军,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李艳清,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满族,工人。原告贾宪江,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李江,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王利,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富裕县龙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振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军、李艳清、贾宪江、李江、王利与被告富裕县龙达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庆军、李艳清、贾宪江、李江、王利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军、李艳清、贾宪江、李江、王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军、李艳清、贾宪江、李江、王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庆军、李艳清、贾宪江、李江、王利承担。

审 判 长  屈文祥

审 判 员  夏保贵

代理

审判员  田永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