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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5045号

胡招华与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招华,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045号原告胡招华,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佳乐广场佳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892628-X。法定代表人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招华与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招华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招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57元,由原告胡招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付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