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309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桐民,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金海,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至巍,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桐民与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5月1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桐民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桐民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费167.82元,减半收取83.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桐民负担。反诉费181.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春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