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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财保20-1号

申请人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文、耿云、王思钰、刘新宇、于国春、威海利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文,耿云,王思钰,刘新宇,于国春,威海利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财保20-1号

申请人: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向阳。

被

申请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文。

被

申请人:王秀文。

被

申请人:耿云。

被

申请人:王思钰。

被

申请人:刘新宇。

被

申请人:于国春。

被

申请人:威海利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霞。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了威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6)威仲字第1033号申请人威海齐东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秀文、耿云、王思钰、刘新宇、于国春、威海利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标的额44593333元),威海齐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44593333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路100号204至251、303至355等101套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