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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执927号

吕根涛与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根涛,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吕根涛,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孙腾路东侧东方家园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方振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根涛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连云港汇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15)灌商破字第00001号。为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丙林执行员  田 超执行员  马晓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