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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1151号

郝培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陈然,郝培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11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然(自报),男,汉族,l984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被告人郝培强(自报),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然、郝培强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起,被告人陈然、郝培强先后受雇在本市闵行区马桥镇东街l25号二楼一无名游戏机房工作,从事看店、上分等活动,为他人赌博提供帮助。2016年3月30日14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机房,当场抓获被告人陈然、郝培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21,375元及各类赌博游戏机4台(均为八联机)被告人陈然、郝培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赌资、赌具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然、郝培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然、郝培强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然、郝培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然、郝培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郝培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缴获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