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行他12号原告刘振英诉被告阜南县赵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韩辉土地确认不予受理一案,阜南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太和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