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263号原告宋明利,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张建,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宋明利诉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利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建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赵焕平名下位于XXX的私有制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建银行存款2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