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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263号

宋明利诉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明利,张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263号原告宋明利,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张建,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宋明利诉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利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建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赵焕平名下位于XXX的私有制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建银行存款2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