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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160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与车德俊、沈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车德俊,沈成玲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5号。代表人吴西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车德俊,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成玲,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车德俊、沈成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于2016年3月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申请执行标的6882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车德俊、沈成玲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朱天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