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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68号

黄德琴、黄亚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4-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黄德琴,黄亚英,河源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德琴,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住河源市龙川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亚英,女,1958年4月27日出生,住河源市龙川县。

委托代理人:陈金云,广东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源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苗苗,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飞,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德琴、黄亚英因与被申请人河源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宇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中法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德琴、黄亚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振宏

代理

审判员  许东平

代理

审判员  许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