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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750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75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苏某某,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案由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