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75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苏某某,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案由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