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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27号

聊城恒大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与张书山、司建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恒大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张书山,司建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27号原告聊城恒大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XX国,所长。委托代理人骆廷峰。委托代理人赫庆海,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山,男,汉族。被告司建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恒大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诉被告张书山、司建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恒大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焱

审 判 员  麻建萍

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