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27号原告聊城恒大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XX国,所长。委托代理人骆廷峰。委托代理人赫庆海,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山,男,汉族。被告司建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恒大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诉被告张书山、司建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恒大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焱
审 判 员 麻建萍
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