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3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宁,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俊强,所长。委托代理人王迪,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栗凤超,女,1984年6月6日出生。
上诉人王宁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工程热物理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45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伍涛、范琳、林娜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宁一审中起诉称,2000年3月,工程热物理所强迫我签订协议,要求我三个月内调离单位,若三个月内未调离,就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协议签订后,工程热物理所没有为我安排工作岗位,我也没有办理调离手续。2000年3月至2000年6月期间,工程热物理所随意扣减我工资,2000年7月起工程热物理所停发我工资。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工程热物理所向我支付2000年3月至今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600000元,并为我提供工作岗位及福利住房。一审法院裁定认为,王宁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其认为工程热物理所于2000年3月与其签订的待岗协议违法及对其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违法,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待岗事宜及按自动离职处理事宜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鉴此,该院对王宁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王宁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上诉理由:1.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签署的自动离职协议违法。2.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设置的文员职位不符合其科研专长,工程热物理所有科研管理岗位的部门不愿意接收上诉人,导致其无法从事科研工作。3.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既不聘任又不辞退导致上诉人无法开展工作,造成了上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要求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一审中王宁称其与工程热物理所之间的人事关系最终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被上诉人予以认可。二审中上诉人称其系被欺骗才签署了关于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协议,虽然其同时提出曾向单位提交过辞职申请,但上诉人并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主张无事实依据。根据上诉人王宁的诉讼请求、理由及现有在案证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无法认定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不属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宁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宁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涛
代理
审判员 范琳
代理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