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035号
原告:敦化市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官地镇。
法定代表人:王俊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臣,其他自然信息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