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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61号

邓艳军与张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邓艳军,张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2民初261号

原告:邓艳军,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张岩,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邓艳军与被告张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素云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黄淑云,

人民陪审员陈靖参加评议,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艳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艳军诉称:2014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立仓镇赤塘村美好乡村建设工地上干活,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共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58410元。被告承诺2015年春节(腊月二十七)之前付清原告工资款,被告出具有欠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为此,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5841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58410元。被告张岩未答辩、未举证。经合议庭评议,对原告举证,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艳军于2014年在被告张岩承包的立仓镇赤塘村美好乡村建设工地上干活,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58410元,被告于2015年元月15日出具有欠条。欠条载明该款于春节之前必须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张岩立据欠原告款584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邓艳军58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素云

审 判 员  黄淑云

人民陪审员  陈 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