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750号原告徐阳。原告张庆军。委托代理人徐阳,女,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系原告张庆军妻子,住天津市北辰区晨辉里1-6-602。被告天津汇民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纳河里5号楼3号103底商。法定代表张鸿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军、徐阳与被告天津汇民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军、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