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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行审55号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常州福贵春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常州福贵春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11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章建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常州福贵春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马开业,该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福贵春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常新城执罚字(2015)第000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送催告书,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加处罚款4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新城执罚字(2015)第000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常新城执罚字(2015)第000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常州福贵春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缴纳罚款4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福贵春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科琦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陶 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卫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