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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2709号

季劲松与胡波、李红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季劲松,胡波,李红兵,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审判长    合议庭校对一校(承办人)二校(合议庭成员)三校(合议庭成员)四校(

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劲松。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兵。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

法定代表人:桂祖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季劲松与被上诉人胡波、李红兵、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准许上诉人季劲松减半缴纳诉讼费后,上诉人季劲松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欣

审判员龚志国

审判员李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舒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