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合议庭校对一校(承办人)二校(合议庭成员)三校(合议庭成员)四校(
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劲松。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兵。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
法定代表人:桂祖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季劲松与被上诉人胡波、李红兵、中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准许上诉人季劲松减半缴纳诉讼费后,上诉人季劲松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欣
审判员龚志国
审判员李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舒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