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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795号

兴隆县汇丰车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隆县汇丰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汇丰车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兴隆县汇丰车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已将调解书履行完毕,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情况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