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43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何正华、吴继辉,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7日以“与被告已经去如皋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张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