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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4432号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43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何正华、吴继辉,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7日以“与被告已经去如皋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张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