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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425号

陆某与葛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某,葛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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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425号申请执行人陆某,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葛某,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抚养纠纷一案,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2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64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2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清

审 判 员  李 勇

代理

审判员  孙冬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